单选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A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29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C项正确。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该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将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因此,并不是原诉中的当事人都为被告。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