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解析] A.《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8条规定:“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U}}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U}}。”专利申请权对于共同申请人来说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的无形财产,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能单独行使全部权利。因此同专利代理的委托一样,请求行政复议、复审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为全体申请人。而且,如果允许提起的行政复议只是部分申请人,那么当就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则会出现民事主体资格不完整的情况。故选项A正确。
B.《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复议申请人对终止专利权决定不服必须先提起复议。故选项B错误。
C.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1款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24条的规定,选项C正确。
D.《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12条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U}}及其他利害关系{{/U}}人;(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复议申请人还可以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