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A公司,B公司,X银行均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10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实的交易关系,那么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故,C公司直接从B公司购买票据则没有的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问答题 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是形式上票据权利人,故向其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善意的D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问答题 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问答题 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题中,C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原因,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