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第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立法的现状。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就在部门规章中确立了国内不同地区之间引入农业物种的管理规则。但我国政府真正意识到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是在20世纪末叶以后。对此,我国的法律策略主要采取了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条例或者部门规章的方式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予以规范的。20世纪末叶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制定或者修订国家法律,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农业法》、《种子法》、《渔业法》以及《畜牧法》等八部法律中规定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条款。
第二,我国现有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因法律规定与国务院授权环保、卫生、动植物检疫、海洋、草原、农业、林业、渔业以及畜牧兽医等九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责任,所以在尚未构建国家统一管制模式的前提下,各该立法目的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无关的上述法律只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作出原则性规定,未能实质上对外来物种入侵管制的法定职权关系作出明晰的规定。因外来物种防治所涉及的事项领域非常广泛,各部门只能在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者决定的方式,确立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单打独斗”的执行措施。
从制度内容上看,上述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管理的八部国家法律而言,它们大多运用的是禁止性规范、号召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尚未明确确立包括预防、早期监测和快速反应、控制管理评估等一整套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在内的行政监控和规制制度,更缺乏专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第三,解决对策——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立法。
一是应当选择“法律+国家防治战略”模式构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这种模式一方面可以与国际社会有关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对策保持一致并可以适时更新,另一方面对各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也较小,有利于国家采取综合防治对策应对日益加剧的外来物种入侵现象。
二是应当以预防原则为基础构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主要应当建立三方面的法律制度:(1)对有意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行风险评估制度,(2)对外来物种有意引入实行许可制度,(3)对有意引入外来物种行为构建全过程规制制度。
三是应当建立跨部门的专门机构负责外来物种防治的统一管理。应当通过立法将外来物种防治的统一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授权某个部门行使,辅之以农、林、检验检疫、科技、财政、外贸等部门内部的专门管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