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
【正确答案】(1)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既是诉讼的主要目的,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具体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要像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帮助未成年人分清是非,促使其同犯罪行为划清界限,并在诉讼中依法保障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打击、惩罚犯罪与教育、感化、挽救的关系,感化、挽救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相反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法制,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罚。
   (2) 分案处理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健全,易受外界环境和他人的影响,当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拘押,作为刑事被告人被讯问、审判时,其所能承受的心理压力是有限的,此时的未成年人更渴望来自周围人的关心和指点。从该原则的内容上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二是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处理;三是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犯人同处一个监所。
   (3) 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享有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下列特殊的诉讼权利:一是法定的辩护权利;二是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的特别保障。对于不满 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开庭审判时,少年法庭应在辩护台靠边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座位。应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4) 审理不公开原则。审理不公开原则,足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被指控实施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被指控实施犯罪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经审判庭庭长批准,可允许或邀请到庭,但必须加强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
   (5) 全面调查原则。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外,还应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全面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犯罪轻重的一切事实情况,如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犯罪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证据,其中查清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至为重要;第二,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查,如家庭情况、父母管教方式、在校学习情况、社交往来等等;第三,着重查清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其步入犯罪泥潭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主要指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相关的因素及社会关系;第四,着重查清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智力能力、身心发育成熟程度、情感类型等个性特征;第五,注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有无畸形变态等情况,并注意区别是属于医学上的病态还是思想认识上的偏激、反常。
   (6) 迅速简易原则。讯速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尽可能地争取时间,迅速侦查、起诉和审判。在时间的要求上,尽可能要快于对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简易则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尽可能从简进行。迅速和简易是互相联系的,简易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易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