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述《刑法》所规定的受贿方式及特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不同的条文中表达了行贿罪的五种行为方式:索贿、被动受贿、斡旋受贿、经济受贿和离退休、离职人员的事后受贿。(1)索贿,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主动索取贿赂物,其构成犯罪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这一点不同于第163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和单位受贿中的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后两罪的必备要件。(2)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首先,这里要注意“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制约隶属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简而言之,只要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因此,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含义要比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广。其次,斡旋受贿罪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政策,请托人不应当得到的利益。(3)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这里注意必须是事先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在离退休后,无论是收受财物还是索取财物,都不能成立受贿罪。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部分均应计人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