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甲、乙、丙、丁、戊五位董事组成。该董事会成员的下列行为中,不合法的有( )
A、
因公司近两年经营业绩未达预定目标,五位董事一致同意免去公司总经理吴某的职务
B、
董事会决议,五位董事是否投资入股公司由其自主决定
C、
丁获悉丙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遂请求董事长甲以公司名义要求丙将该收入交归公司所有,董事长甲认为丙很辛苦,佣金是对方给他个人的报酬,公司无权收缴
D、
董事长甲自主决定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
李某系该公司股东,2009年5月,经法定程序,李某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因赵某不能即时付款,李某要求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李某股权转让款62万元,于2009年7月30日以前归还。”落款人为公司,董事长甲签名
【正确答案】
C、D、E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D项不合法。《公司法》第149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以,C、E项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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