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书画装裱店与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青花瓷作品的创作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交付装裱店2幅青花瓷国画,装裱店支付李某5万元报酬。李某后因手指划伤,便委托他儿子代为创作了两幅作品,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后发现非李某作品。问:(1)李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为什么?(2)李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李某不能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理由:我国《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本题中,绘画作品的创作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属于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2)李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理由: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无权代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②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被代理的行为不属于法定或者约定不可代理的行为。本题中,创作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属于法定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李某儿子的行为不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