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2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2年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2012年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
问答题 13.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4.丙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自2012年4月5日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5.戊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戊公司的抵押权于2012年4月20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6.戊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丁公司的租赁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戊公司的抵押权不可以对抗丁公司的租赁权。《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先,戊公司取得抵押权在后,丁公司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