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995年3月,某乡人民政府批准了A村村民吴某建房4间,占地100平方米的申请(附有房屋的4张样图)。一个月后,当吴某划线动工建房之时,其邻居王某发现吴某侵占本属自己的宅基地3平方米,吴某以乡人民政府有批件为由拒绝让步,二人遂发生争执。王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
   A.不享有。因为乡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不是针对王某作出的,因而王某不能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享有。因为王某处于乡人民政府批准行为的相关人地位,虽然不是该行为的发动者,但却受到该行为效力的影响
   C.不享有。王某所受的侵害来自吴某的建房行为,与之发生争执的也是吴某,因而王某应以吴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享有。王某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邻权人,可以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一定要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本案中王某的合法权益—相邻权受到了侵害,但这种侵害只能来自吴某的建房行为,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相邻权指在民事主体间产生,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行政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故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