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对下列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 A.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 B.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 C.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 D.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解析] A.B.C.《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故选项A、B、C正确。 D.《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故选项D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