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
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
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
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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