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鸿运公司与新日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鸿运公司向新日公司购买一批钢材,交货期限为2011年5月10日。鸿运公司使用该钢材建造房屋,预计开工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出现下列哪种情况,鸿运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______
  • A.新日公司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无法按期发货,需延期3个月
  • B.新日公司发生一场意外火灾,暂时无法发货,需延期3个月
  • C.新日公司迟延交货,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D.新日公司正在办理与东方公司的合并事宜,无暇顾及该合同的履行,需延期3个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迟延履行情况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权人可直接解除合同。如果迟延履行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人首先应催告,在催告期限内对方未履行的,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