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火灾危险性分类,丙类为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和可燃固体。可熔化的可燃固体应视为丙类液体,如石蜡、沥青等。生产中物质的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能够着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木料、棉花、橡胶等的加工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