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提起监督的途径主要有( )
人民检察院主动行使监督职权
公安机关提请监督
人民群众提请监督
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而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