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又称“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减让、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给缔约的另一方。后者是指,如果缔约一方给于第三方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待遇。
在贸易协定中,一般都规定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限制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直接限制是指在贸易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商品来源等方面加以限制。间接限制是指未在贸易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他方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来限制缔约方适用最惠国待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