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 )签字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 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 经理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