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返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正确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将儿童控制,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甲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过失造成儿童死亡,属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情形。同时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正确答案】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乙不满16周岁,不对拐卖儿童罪负刑事责任,但乙明知其不看管被囚禁在城郊废弃库房3岁儿童的行为会导致儿童的死亡,而放任儿童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乙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所以在拐卖儿童罪上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在杀人罪上,甲对儿童的死亡是过失,而乙是间接故意,根据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主观方面的要求,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