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乙公司在小区内公告并通知已有订奶户。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若干订奶户仍照例向甲交款订奶,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乙公司已经在小区内公告并通知已有订奶户甲已经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照常向甲交款的订奶户应当知悉甲已经离职的事实,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