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l3岁的女儿在农村小学上初一,林某认为女孩迟早要嫁人,读再多的书也没用,还不如早点让她去赚钱。于是,在暑假时他将女儿送到镇上一个个体户处打工。新学期开始,学校领导、老师和村干部多次登门家访,林某拒送女儿返校学习。列出案例中的违法主体,并指出违反了什么法?违法主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案例中的违法主体是林某和个体户经营者。违法主体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林某作为监护人,拒绝送女儿返校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女儿的受教育权。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个体户招用林某13岁的女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违法行为。
(2)在此案例中,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林某应该受到镇政府的批评教育,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自己的行为,将女儿送回学校上学,使其接受义务教育。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来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个体户非法招用林某l3岁的女儿,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