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以一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高层住宅,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90%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50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特种债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承包人丙公司就其工程价款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可见,A项表述错误。《民法典》第41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新增的建筑物即住宅楼并非抵押财产,故乙银行只能就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可见,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90%购房款,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丁。可见,C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