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以下问题。(2015年卷三第89~91题)
多选题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张某作为合法占有人,尽管不是电脑的所有权人,但是,其所订立三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当张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张某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BD项正确。张某是无权处分,但是均是以市价进行的买卖,不知情的乙在获得交付之后,可以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
多选题
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为善意拾得人,其在返还不当得利时遵循以下规则:所获利益大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损失为限,所获利益小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所获利益为限,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费用,故B项正确。主张李某返还原物,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时,乙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应当基于所有权主张李某返还电脑,故C项正确。《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可知,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正确。
多选题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留置权、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合同相对性。《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本题中没有约定留置权的行使期间,因此,至少要给对方两个月的时间,A项错误。《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当李某将电脑偷回以后,留置权人丧失了对于留置物的占有,则丧失留置权,故B项正确。李某将电脑偷回的行为,侵犯了康成公司作为留置权人的占有。《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康成公司可基于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李某返还电脑。故C项正确。本题中,王某将电脑交给康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合同的主体是王某和康成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康成公司只能主张王某支付维修费,而不能主张李某支付维修费,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