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万元,由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并书面约定由甲以小提琴质押给乙,但甲并未将小提琴交给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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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动产质权的设立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故保证合同成立。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质押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已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质权成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质权并未成立,但质权成立与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否评价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质押权的成立是评价物权成立与否,二者彼此独立。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