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

2017年年底,甲服装生产企业(简称甲企业)因生产设备升级的需要进行了下列活动:

 (1)向内部职工集资借款购置XI-001型生产线,合计8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期满向提供借款的职工返还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

 (2)向C公司购置XI-002型生产线,并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全部价款150万元均分为5期支付,首付款于C公司交付生产线时付清,余款各期依次按月支付;

 (3)与D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XI-003型生产线。2018年6月,C公司因甲企业第4、5期价款逾期未支付而通知甲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甲企业职工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甲企业自知负债过高,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职工要求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的请求能否完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3)如果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XI-003生产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1)职工的请求不能得到完全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年利率约定为35%,利息尚未支付,职工起诉时可以主动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过24%的部分,职工不能主动请求(如果甲企业已经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的,甲企业不能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2)C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XI-003生产线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