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00万元,总负债100万元。现公司董事会决定:①以本公司名义投资50万元,与B公司组成合伙企业;②以本公司名义向C公司投资200万元;③以本公司名义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问:这三项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 不合法。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 合法。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3) 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元,且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