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齐某与邹某于2001年3月25日在甲市A区登记结婚,2004年12月31日邹某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与齐某离婚的诉讼,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邹某户籍和工作单位均在甲市的C区,齐某的户籍和工作单位均在甲市D区,齐某和邹某婚后住该市C区。
   请问:(1)本案应当由哪个区的法院管辖?
   (2)受案的B区人民法院能否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请说明能或不能的理由?
【正确答案】(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人齐某住所地虽在甲市D区,然其经常居住地却在C区,因此,本案应当由甲市C区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案中甲市B区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直接报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应当经过认真调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才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