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其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无权代理发生后,并不能确定当然无效,责任的承担还依赖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
(1)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2)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3)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