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    2016年8月15日,某市国土局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谭某取得位于荔枝沟镇的用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占地121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使用权。2017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严禁在道路两侧违章乱搭乱建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沿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章乱搭乱建行为;已建成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从重处罚;今后凡在道路两侧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部门报批。2017年2月20日谭某未经规划报建,在该宅基地兴建二层半楼房一栋。2017年3月17日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谭某停止在建房屋的施工。同年3月25日市规划局发布公告,要求谭某自行拆除未经规划批准的违章建筑,谭某没有拆除。同年4月8日市规划局组织人员将谭某的二层半楼房拆除。在强拆过程中,规划局认为谭某暴力抗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将工作人员陈某打伤,区公安局对谭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谭某不服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判决市规划局赔偿损失100万元。2017年5月30日,谭某对拘留罚款2000元不服,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处罚过重,作出对谭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谭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追加陈某为第三人。
    问题:
问答题 1.  谭某能否就市政府《紧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关于严禁在道路两侧违章乱搭乱建的紧急通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  第三人陈某在诉讼中有何权利义务?陈某可否举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
【正确答案】(1)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2)陈某可以举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陈某是受害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提供证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  对于罚款提起的诉讼,法院可否予以调解?
【正确答案】可以进行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拘留和罚款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案件,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公安局对谭某的处罚合法,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答案解析】
问答题 5.  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本题中,由于建筑已经拆除完毕,无法复原,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市规划局赔偿谭某所受到的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