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及商法的归属。公法、私法划分的思想提出以后被西方法律界广泛接受,并认为此乃个人私权利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法律武器,将调整个人权利的法律归为私法,将调整国家公权力的法律归为公法,强调两者互不干涉,从而防止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商法本质上是调整商主体进行商行为的法律,其调整的内容乃个人对权利的追求,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地位,所以具有私法的性质,被认为乃私法之组成部分。
(2) 现代社会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浪潮。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法的出现,使得传统公、私法划分受到了冲击,许多时候很难再严格地将一部法律区分为公法还是私法。而且随着国家干涉主义思想的出现,公权力和私权利已不再是势不两立,而是相互渗透,这样,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也相互渗透和融合,出现了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浪潮,商法领域出现的公法化情况不过是这一法律现象的缩影。
(3) 对商法领域私法公法化的认识。①该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商事行为的营利性和商主体的唯利是图个性,使得商法领域最容易产生因意思自治滥用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这就迫使国家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以矫正商主体的行为。再加上整个法律领域的私法公法化浪潮,这就使得商法领域也不可避免的出现这一现象,这其家是法律调整完善的一种表现。②商法领域私法公法化的表现。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其他各单行法对商主体行为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都具有公法的性质,都是公法对商法的渗入,乃商法中私法公法化的体现。③商法领域的私法公法化现象不能改变商法本质上的私法性质。商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法,这是因为:其一,商法起源于私法,商法渊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乃调整商人间关系的法规,具有私法的性质;其二,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法本质上是民法的一种特别法,其基本法律思想来源于民法,因而是一种私法;其三,商法乃自治法和平等法,商法是调整商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商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自治性规范是商法的主要内容。总之,传统商法偏重于商事主体个体间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商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强调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营利性。现代各国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加强,促使商法逐渐趋于公法化。但这种改变只是法律调整方式的一种演进,不能从根本上否认商法的私法性质,也不能否认商法的存在意义。
【答案解析】在私法和公法互融的大前提下分析商法中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并着重阐述这一现象对商法本身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