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惠民农贸公司与海中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农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80万元,惠民公司先支付定金40万元。后惠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延缓一段时间支付余款,并请求海中公司将农用机械先行交付,已备春耕市场需求。海中公司予以拒绝。
   期间,海中公司接到爱民公司的订单,希望将惠民公司订购的农机卖给自己。惠民公司得知情况后,向海中公司承诺自己将尽快筹集资金,支付余款。但海中公司还是与爱民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农机。
   爱民公司在销售该批农机的过程中,部分售出农机发生了伤人事件。后经检查发现,农机在设计方面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爱民公司希望海中公司能够进行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爱民公司还向海中公司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要求。
   问题:
【正确答案】该定金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拒绝,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有效。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不排斥。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会得到支持。《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