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的药品中,应按劣药论处的有( )
变质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了防腐剂的药品
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解析:《药品管理法》规定: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