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 %, 收购人拟按规定申请豁免的, 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 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 %, 收购人拟按规定申请豁免的, 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提交豁免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 ( 其他相关文件与协议收购中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相同 ) , 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通知被收购公司, 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