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与乙某婚后性格不合,甲某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丙某(10岁)表示愿随父亲甲某生活。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丙某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
问答题 如果判决书中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写成了30元,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判决书中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写成了30元,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的方式予以补正。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判决书中遗漏了甲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判决书中遗漏了甲某要求的分割房产的要求,则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补充判决予以处理。这是因为这属于实体性问题,应该采用民事判决来处理;另外,一审民事判决遗漏的实体问题属于人民法院未作出处理的问题,发现后可以直接作出补充民事判决,这样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共同构成第一审民事判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在上诉期内,甲某和乙某均未提起上诉。3年后,甲某因失业,经济生活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增加乙某承担的丙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3年后,甲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因为《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答案解析】[考点] 裁定、判决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