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土地权属争议的含义、 处理形式。
(1) 土地权属争议的含义
土地权属争议, 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 从而产生的土地权属矛盾。 该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①土地权属争议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它不同于土地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 土地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的对象是土地侵权行为存在与否的问题, 其前提是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已明确。
②土地权属争议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土地权属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其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 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才由人民政府处理。
③土地权属争议最显著的特点是各方均无足以证明其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即存在争议。
(2)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形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理, 它是指人民政府(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其职权,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活动。 从实践来看, 主要有两种处理形式:
①行政调解是指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由土地管理机关作为第三人主持, 通过友好协商、 互谅互让而就土地权属问题达成双方一致意见的活动。行政调解本质上仍属调解范畴, 即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和履行为基础,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又反悔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只能以争议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②行政处理是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裁决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具有民事纠纷特征的土地权属纠纷的活动。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虽然同属行政处理的范畴, 但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即经行政调解后原先纠纷的民事性质没有改变, 而经行政裁决后, 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的行政意志体现于裁决之中, 土地权属争议人若对裁决不服, 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作出的裁决并不是最终裁决, 最终审查权仍旧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