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以我国现行法,以下事由,未必导致要约失效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要约存续期间(承诺期间)届满。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的,受要约人未在此期间承诺,该期间届满时要约即失去效力(《合同法》第20条第3项)。C项属于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不应选。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合同法》第20条第1项)。拒绝要约,是指受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属于单方行为。但是根据该项的规定,可知我国对要约失效采取到达主义,即拒绝要约的通知只有在到达要约人时才会导致要约的失效。因此,A项中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1项到达主义的要求,并不会必然导致要约失效。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合同法》第20条第2项)。据此,B项属于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不应选。
(4)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0条第4项)。D项属于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不应选。
此外,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如果未来的合同需要由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本人履行,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就是要约消灭;反之,则不影响要约的法律效力。
因此,本题应选A。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