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见图3-9)已达成一致意见。
1.用标注法确定关键线路(见图3-10)。
关键线路为:M—A—E—H—I—J—N。
F工序TF=5,G工序TF=19,H工序TF=0。
2.乙方代表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3.事件一、三、四均属于甲方责任,事件二为乙方责任。F、G工序为非关键工序延误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故不进行工期补偿。E、H、I工序为关键工作,延误影响总工期。延误时间E工序补偿3天,H工序补偿3天,I工序补偿1天,共计补偿工期7天。
经济索赔如下:
(1)机械窝工费(闲置费):
E工序:3×240×60%=432(元)
F工序:(3+1)×70×60%=168(元)
G工序:2×55×60%=66(元)
H工序:3×70×60%=126(元)
合计:792元。
(2)人工窝工费:
E工序:3×30×28×60%=1 512(元)
F工序:4×35×28×60%=2 352(元)
G工序:2×15×128×60%=504(元)
H工序:3×35×28×60%=1 764(元)
I工序:1×20×28×60%=336(元)
合计:6 468元。
(3)因属暂时停工,间接损失不予补偿。
(4)因属暂时停工,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经济补偿合计:792+6 468=7 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