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______。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A
B
C
D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解析] 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选项B符合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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