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村民韩某,自1993年起外出打工,于1996年定居上海市,并于1999年4月将户口迁出,落户于河北省某县。2000年2月,韩某带着妻子和不满3个月的孩子回家过春节时,被人举报其非婚生育,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镇人民政府接报后经过调查,认为情况属实,于是对韩某作出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但因此时韩某一家已回上海,镇政府遂于2000年4月27自强行将韩某之母带至镇政府,安置在敬老院,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通知韩某之父,何时交来15000元超生费,何时放人。韩父多方筹借到12000元交到镇政府后,镇政府将其妻放出。韩父对镇政府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不服,于5月25日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退还其所交现金。
   请问:
【正确答案】本案中,韩某有权对镇政府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其父可以代其申请,但不能以其父自己名义申请复议,因为镇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针对韩某的。但其父可以对镇政府非法收取其12000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申请复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于韩父提起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审查的是镇政府非法收取12000元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而不是镇政府作出《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的行为。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审查对象的掌握。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①对别人的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不得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②行政机关在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时,可以作为机关法人成为申请人;③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申请人。但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如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被申请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从准确找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入手,不同的行政行为处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而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又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只有将行政法律关系理清之后,所涉及到的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就会有的放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