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凶手能成为受益人吗
   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正确答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凶手能否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完全有权成为受益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