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业务1该建筑公司在B市应预缴的增值税=(2200-700)÷(1+10%)×2%=27.27(万元)。
【2】 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业务2该建筑公司在C市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300)÷(1+3%)×3%=49.51(万元)
【3】 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 业务1的销项税额=2200÷(1+10%)×10%=200(万元);业务2应纳增值税税额=(3000-1300)÷(1+3%)×3%=49.51(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00÷(1+10%)×10%=63.64(万元);当月应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00(销项税)+49.51(简易计税)-63.64(进项税)-27.27(预缴)-49.51(预缴)=109.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