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 )。
800元
1200元
1600元
2000元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