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按作用手段的不同,行政职能可分为哪些职能?并作简要分析。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作用手段的差异,可以将行政职能分为立法性职能、行政性职能和司法性职能。具体分析如下:
(1)立法性职能
立法性职能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也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通过法定程序,就某一专门的领域制定法律、法规。行政的立法性职能是国家立法工作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的立法性职能是将行政管理活动规范化的过程,是通过行政立法将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且将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以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体社会公众接受政府管理的特定行为方式。
(2)行政性职能
行政性职能是行政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推行政令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行政性职能具有很强的程序性,行政性职能的程序性是由行政活动本身的特征决定的;行政性职能还具有权威性,这主要是与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相联系的;同时,行政性职能还具有惟一性,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享有行使行政性职能的权力。
(3)司法性职能
司法性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执行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监督的职能。从过程的角度来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执法部门,正是由于它们的活动才将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转变为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又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这涉及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