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2015年卷三95~97题)
多选题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是合同案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且约定了原告所在地(A县)和合同签订地(C县)的基层法院,都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故管辖协议有效。A县和C县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时从中选择一个即可。因此,A、C选项当选。
多选题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导致事实真伪不明,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是作为裁判基础的基本事实,且该事实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该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的事实应当由义务方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所言“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的事实,五环公司已经承认,即该事实已经明确,不需对此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所言“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的事实,并不是作为裁判基础的基本事实,该事实的真伪不明并不影响法院作出裁判,因此不需要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故D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的事实,应当由主张付某有代理权的四海公司一方承担证明责任。故C选项是正确的。因此,A、C选项当选。
多选题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诉讼参与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代表五环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五环公司和四海公司,所以合同纠纷的主体也是上述两者。《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付某不是纠纷当事人,作为知道案情的个人,应当成为案件的证人。A、B、C三个选项都是当事人,都是错误的。因此,只有D选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