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原则:我国所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引入“避风港原则”的同时,还采用了“红旗原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的链接。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书之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下列各项中,涉嫌违反“红旗”原则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