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
问答题
在江昌公司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一审法院在上诉期间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法院应等上诉期过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同送交二审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没上诉,则一审法院应当等判决生效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63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问答题
如果江昌公司上诉后,又在上诉期间撤回上诉,则在上诉期间内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正确答案】江昌公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仍然不生效。
【答案解析】[解析]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讼制度。当事A撤回上诉,意味着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承认。上诉的撤回需要获得法院的准许,上诉撤回之后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便不能再次上诉。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可知上诉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本案中虽然江昌公司撤回了上诉但对方当事人即农贸公司还可以上诉,且还在上诉期限内,所以一审判决还不能生效。
问答题
如果在二审中江昌公司与农贸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江昌公司和农贸公司达成协议后,其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由江昌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9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办法处理:第一,直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法院制作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视为撤销;第二,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撤回后当事人双方就可以履行和解协议,但是这种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问答题
如果农贸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法院补充判决江昌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 200万元,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农贸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农贸公司在二审答辩中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二审不能直接按照二审程序审判,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如果新的诉讼请求只经过二审法院一次审理便生效的话,则相当于当事人对这新的诉讼争议丧失了上诉机会。当然只要当事人自愿,二审法院还是可以调解的,因为自愿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问答题
如果二审法院查明由于泊顺进出口公司的违约直接导致江昌公司的履行不能,遂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泊顺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请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直接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妥。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二审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上诉。所以如果二审法院发现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在二审程序中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并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那就是变相地剥夺该第三人的上诉权。法院在追加第三人之后只能调解,不能判决,调解不成的,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样才不至于剥夺第三人的上诉权。
问答题
如果江昌公司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应当不准许其撤诉,继续审理。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90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因此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但是有两种情况下例外:一审的确有错误和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审是由一审引起的,没有一审也就不可能有二审,且二审又不是必经的程序,二审的内容虽然不如一审多,但对二审程序的把握也是非常重要的,上诉的提起、上诉的受理、上诉的撤回、二审中的调解以及法院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等问题都是经常出题的地方,应注意把握,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