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某合同案件中,甲方是北京市宣武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长沙市雨花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二者于2000年7月23日与长沙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由乙方长沙市雨花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为甲方加工一批澳大利亚进口的钢材,并在合同中约定加工费用为3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在北京或者长沙的法院起诉。”合同生效后,甲方并没有按约提供需加工的钢材的原材料,经乙方的催告,甲方依然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准备以甲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乙方一名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在“北京或者长沙的法院起诉”,长沙的法院应当理解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而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应当在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有效吗?理由何在?
   (2)乙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1)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其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解决纠纷的裁判机构进行约定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甲乙双方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即“北京或者长沙的法院”是不明确的,并且其选择的法院已经为两个以上的法院,因此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钢材加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故依照上述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乙方应当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