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卷三98—100题)
多选题 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是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方式的基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A、C选项是正确的。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裁定执行中止而不是撤销执行,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所言直接告知另案起诉也是错误的。法院要先对宁虹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裁定驳回的,宁虹对该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不是直接另案起诉。因此,A、C选项当选。
多选题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可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林海起诉时,应当以案外人宁虹为被告,被执行人张山如果反对林海的主张则为共同被告,如果不反对则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只有D选项当选。
多选题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执行法院乙法院,A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可见,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选项所言案外人宁虹对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被执行人张山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C选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