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5.2.5条规定:清水墙全高超过10m时,其墙面垂直度偏差允许值为20mm;全高小于或等于10m时,其墙面垂直度偏差允许值为10mm。可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