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8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榆次分局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韩女士投诉,称位于大同街的一餐馆冒用其已核准的厂商名称,要求予以查处。执法人员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发现韩女士在榆次区玉湖公园旁开有一餐馆,名称为“不见不散休闲吧”,经营范围是主食、炒菜、酒、饮料零售,已于2004年5月25日经工商榆次分局核准登记注册。而位于该地大同街的“不见不散餐馆”则正在筹划营业,其负责人侯某绞尽脑汁想出了这么个店名,在未进行名称核准注册的前提下,花费1 000多元先做了个大招牌招揽顾客,却不料引来了官司。目前,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侯某当场拆除了“不见不散餐馆”的招牌。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厂商名称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厂商名称专用权人可以(法定情况下应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厂商名称。厂商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厂商名称。另外,厂商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厂商名称。②厂商名称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其相同的厂商名称。
【答案解析】厂商名称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转让权、禁止权等方面。
【正确答案】在我国厂商名称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取得厂商名称权需要进行登记。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26条也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故在我国只有经核准注册登记,才能取得厂商名称权。
【正确答案】侯某在该同一地点、类似行业使用与韩女士注册登记的名称相同的名称,已经构成对韩女士厂商名称权的侵犯。
【答案解析】认定厂商名称侵权应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当厂商名称中行政区划相同时,如果字号及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只是组织形式不同,则应当认定厂商名称相似。因为,公众往往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并不太关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三部分相同,已足以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者可能造成混淆,故应认定厂商名称近似,构成厂商名称侵权。字号相同且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似、字号相似且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字号相似且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似,即使组织形式不同,也可能会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混淆的可能。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能够认定会在公众中造成了混淆或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厂商名称近似,厂商名称侵权成立。
本案中,韩女士的“不见不散休闲吧”与侯某的“不见不散餐馆”的主要经营场所同在山西省榆次市内,两家的字号相同,经营范围一样。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侯某的“不见不散餐馆”使用其名称的行为构成对韩女士的“不见不散休闲吧”名称专用权的侵害。
【正确答案】韩女士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享有对“不见不散休闲吧”名称的专有权,享有禁止他人在其登记地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发现他人擅自使用,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如果造成损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