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使行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换言之,构成要件是实现和形成特定事物性质和特征的某些关键性因素。 从行政责任制度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不以实施行为的主体须是行政主体为构成要件,而以实施行为须是国家(政府)行政行为为构成要件。 ①行政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所产生。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执行国家权力主体(机关)和行政上级所委任的行政管理事务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总是通过行政官员执行职务来实现的,所以,行政行为通常被理解为行政官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在于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公共权力。因此,从性质上说,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国家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政治和法律责任主体是国家,并因此产生出行政责任的属性: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国家行政行为、非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因授权从事国家行政行为等都是行政行为,一切行政行为都发生行政责任问题。没有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即非国家(政府)活动不产生行政责任。 (2)须有国家宪法和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的确认 行政责任必须经由国家的法的确认才能产生。没有法的确认,即使发生损害性行政行为及其后果,也不能产生行政责任。这在实践中表现为无法追究行政责任。 ①行政责任作为一种特定的国家现象,由法的规定而产生并依照法的规定而执行,离开了法的规定,行政责任就无从谈起。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一般都有关于行政责任的法律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定。 ②没有法的规定不产生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即使在事实上违法、侵权、损害、不当,违背行政责任,但由于没有法的规定而不承担法律行政责任,至多承担道义行政责任。在这里,法律规定是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物质机制,也是追究和执行行政责任的基本的依据。 ③由法律规定不承担事实后果的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有条件行政责任的范围多局限于特定的政治、军事、情报和外交活动方面。对这些方面的行政责任,特别立法或法院多按照“行政裁量行为国家免责”的原则予以维护性限制。 由此可知,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是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根本条件;在根本条件的基础之上才能实施有限制的行政责任,即法制基础之上的适度灵活性。 (3)须有特定的行为后果(事实) 只有当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特定的损害性后果时,才产生实际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没有损害性行为后果,行政责任就仅仅是“法理”上的责任,而不构成“法律”上的责任。在这里,法理是法律的理论前提,但只有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才产生实际执行问题: ①(国家)行政责任中受害的一方恒定是公民,包括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而行政责任的一方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以外,在特定条件下则还包括获得合法行政授权的其他行为主体。 ②在通常情况下,强调行为后果损害性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充足条件,在特定条件下,则只强调行为后果的损害性而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前一种情况,行政行为主体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后一种情况承担的则是无过错责任。 ③损害性后果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对象所受到的损害必须是行政行为直接造成或引起的,由于第三者行为或自然力所形成的损害不产生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4)国家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损害责任 由于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有组织的国家行为,因此,一切行政责任在名义上和性质上都必须由国家承担。完全由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国家承担完全责任并予以全部偿付,部分由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国家承担部分责任并部分偿付,完全不是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国家完全不负责任并完全不予以偿付。国家(政府)在对其损害性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并予以偿付的同时,还可能根据情况对造成该后果(事实)的具体行为主体予以惩戒或求偿。
【答案解析】